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5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湘0102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69154.5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3)湘0102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清远市经之纬文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