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某某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年青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248号 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万年青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年青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年青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9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万年青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9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968元,由申请人湖***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