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05执保195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一、查封担保人***名下长沙市开福区***北路一段899号月湖兰庭1号280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2号,建筑面积为69.12平方米);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40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实施,并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2)湘0105执保1951号执保案卷。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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