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王守民,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办公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67752E。
法定代表人:邱希国,董事长。
被告:高玉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第三人:莱芜市亿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吕花园商业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284241577。
法定代表人:苏敏,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高玉华、***,第三人莱芜市亿万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高玉华、***,第三人莱芜市亿万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高玉华、***,第三人莱芜市亿万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洪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亓伟
书记员王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