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22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720767752E。
被申请人:毛利民,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诉***、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毛利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6执保12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因(2020)鲁0116民初594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法律规定应对上述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235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边静
书记员时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