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民初467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海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广汇小区2号商铺2-204(项目部地址:扎鲁特旗鲁北镇新客运站南门西第三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4MAOMWQ969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利彬,内蒙古法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40岁,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扎鲁特旗鲁北镇。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13元合计10606元,由原告**、***负担441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