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4346号
原告:***,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合肥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蕴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JB8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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