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63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227号云沙诗意九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