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63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227号云沙诗意九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飞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