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439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野鸭乡金鸭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惠田二期。
法定代表人张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562997.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2997.4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5%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94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03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95494.4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