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6执异9号
案外人:德江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县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启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206990426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吉英,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522***19820910****,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DNTB630,住所地:德江县城南惠田第二期。
法定代表人:***,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辰集团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东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北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德江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投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扶投公司称,2020年8月7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冻结了黔东北建筑公司德江县交通扶贫工程项目部资金583352元,该资金系案外人扶投公司以德江县交通扶贫工程项目(一期)向国家开发银行贵州分行融资贷款资金,该资金系性质为国有资金以并非黔东北建筑公司所有。德江县交通扶贫工程项目部账户一直是由案外人扶投公司在负责保管和支付使用,账上资金是用于支付交通扶贫公司道路建设质保金和桥梁建设工程尾款。现案外人扶投公司急需使用涉案资金用于支付交通扶贫工程道路建设质保金和桥梁建设工程尾款,望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解除对涉案资金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迈裕建设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北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申请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北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1日冻结黔东北建筑公司账户金额1,166,704.00元。案外人扶投公司以该款非被执行人黔东北建筑公司所有,而系案外人扶投公司用于交通扶贫工程道路建设质保金和桥梁建设工程尾款的融资贷款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扶投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扶投公司送达执行(举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并告知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期限届满后,案外人扶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截止本案作出裁判前,案外人扶投公司均未提交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案外人扶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本院冻结的黔东北建筑公司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其异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德江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何 飞
审 判 员 张金钱
审 判 员 王 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院印)
法官助理 张 军
书 记 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