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地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红星路1号综合服务楼主楼413、414、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7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73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