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3180号
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红星路**综合服务楼主楼413、414、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QN7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安徽芮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