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弋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21号

申请人: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湖光路贾塘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0146505J。

法定代表人:周光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23T9K。

法定代表人:徐雪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弋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JE23R。

法定代表人:李光选,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弋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周光发、梁桂华、周绍龙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城市风景小区北侧(原冷冻厂院内)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弋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周光发、梁桂华、周绍龙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城市风景小区北侧(原冷冻厂院内)[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