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64号
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117#。
法定代表人:张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桂菊,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商贸园6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清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夏清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安徽神玖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宁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