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6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木竹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祥,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震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徐雪银,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宝,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皖071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22×××0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都支行12×××28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市长江路支行34×××37账户的存款合计1500000元。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22×××0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都支行12×××28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市长江路支行34×××37账户的存款合计1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 琦
人民陪审员  代继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宁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6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木竹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祥,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震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徐雪银,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宝,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皖071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22×××0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都支行12×××28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市长江路支行34×××37账户的存款合计1500000元。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锦沂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狮子山支行22×××0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都支行12×××28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市长江路支行34×××37账户的存款合计1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振洲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 琦
人民陪审员  代继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宁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