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649号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商贸园6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