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11民初150号
原告:怀宁县中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境乡太平村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五洲商贸园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宁县中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怀宁县中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中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中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未预交诉讼费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