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817051873。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419号格***小区3#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2MT727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78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1270元,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2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2022)鲁078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均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3年2月9日、2月26日、3月14日、4月4日、5月6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过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发出查询,**:
1、被执行人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共计1082元,本院已扣划并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的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没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
5、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权益信息。
二、通过线上委托调查的方式,到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经多次查找未果,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惩戒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得妨害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以及可以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确定的债权被执行人已履行1082元,其余未履行,执行费也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执行完毕。故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3)鲁0784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