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4民初4180号
原告: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镇团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8170518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419号格***小区3#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727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科盟铁塔公司”)与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敬源电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盟铁塔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盟铁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公司支付铁塔货款60000元及其2019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管杆及地脚螺栓和定位板,共计货款300000元整(含增值税发票与运费)。2018年4月初被告合同外又增购一套地脚螺栓与模板(重1036.28Kg)。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把货物送达到位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付定金20000元。货到工地付到总货款的8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拖延至2018年11月8日共计付款240000元。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安被告提出货款结算意见,但被告仍不支付,至今尚欠货款60000元。
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6日,原告山东科盟铁塔公司与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终端钢管杆、转角钢管杆、终端杆地脚螺栓和定位板、转角杆地脚螺旋和定位板,共计货款300000元整(含增值税发票与运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DLT464-2006的质量要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4月6日、4月14日把货物送达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安徽省凤阳县,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依据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付款20000元、2018年4月10日付款200000元、2018年11月8日付款20000元,3次累计付款240000元,欠60000元未付。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货款结算意见,被告没有回应。
2018年4月初,被告在合同外又增购一套地脚螺栓与模板(重1036.28Kg),由于被告原因,原告加工完成后未实际向被告交付。
另查明,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4.3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合同。被告购买原告钢管杆,由原告在自己的公司按照被告的设计要求和规格型号在约定时间内加工成标准件,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组装,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加工,并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240000元(包括定金20000元),欠原告60000元未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起点晚于被告应当给付货款的时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高于法律规定,本院参照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利息。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山东科盟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安徽敬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户名、账号、开户行附后)。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中心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名:安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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