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93号
申请人:贵州省熙皓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301号33栋一层商业用房22号门面。
被申请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军二路。
申请人贵州省熙皓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3327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省熙皓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52220000000412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熙皓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43327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丽燕
书记员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