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执2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5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贞丰县翔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78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4398元、保全费2305元及申请执行费5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存款390273元;
二、解除被执行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胜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本迁
书 记 员 聂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