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81民初792号
原告:**,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K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