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9167号
原告:贵州康源博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58号内C15—16(新号F3-F4)门面(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0465X0。
法定代表人:*家明。
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云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尚品A3-3组团19栋数字内容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6MA6DKRQ1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K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康源博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白云区云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康源博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康源博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2元,由原告贵州康源博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