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60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原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振,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PK30。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盘州市坪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张云成,男,汉族,1985年1月14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原盘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