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841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涛,贵州威驰(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K30。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保全费1853元,由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