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43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K30。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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