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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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北路10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