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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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8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R74TY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