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2942号
原告:南通市欣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恒隆国际C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北路109-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欣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欣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欣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