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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1民初2614号 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苕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泰公司)与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扬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携创公司支付欠款58650元及利息15585.49元。 事实和理由: 双方因业务往来,携创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建筑材料供销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所在工程:平湖龙湖春江**、平湖龙湖天玺两个项目提供陶瓷砖粘合剂、砖爱背胶精装项目粘结材料共计:517280元,其中已收到货款459130元,另垫付运费500。截止2021年2月9日,携创公司合计还欠扬泰公司货款58650元未支付。根据双方的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付给乙方,作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合同工程结束期是2019年8月13日。扬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工程发票全部开具给携创,且携创公司当时还欠扬泰货款146800元。因此与2019.8.14-2020.9.30期间,合计412天,按每天29.36元计算违约金合计12096.32元;其余额73150元在2020.10.1-2021.2.9期间合计159天,按每天14.63元计算违约金,合计2326.17元,余额58150元于2021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在2021.2.10-2021.5.20期间,合计100天,按每日11.63元,合计1163元;所以截止到2021.5.20日,累计产生违约金15585.49元。因此,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苏州携创合计欠扬泰货款58150元,代垫运费500元,违约金15585.49,累计欠款总额为74235.49元。为此,诉至法院。 扬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⑴《建筑材料采购合同》2份,用于证明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携创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事实。 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9份(2019.4.4-2019.8.14),用于证明扬泰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是517280元的事实。 ⑶银行入账通知书复印件6份(2019.5.13-2021.2.9),用于证明携创公司支付款项459130元的事实。 ⑷送货单28份,用于证明向携创公司送货的事实。 ⑸微信聊天记录(扬泰公司罗经理与携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证明***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⑹2019年1有22日对账单1份,用于证明携创公司对欠500元运费确认的事实。 携创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对扬泰公司提交的6组证据,虽未经携创公司当庭质证,但结合扬泰公司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扬泰公司的6组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其主张,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0日和11月8日,扬泰公司与携创公司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2份,合同约定:“扬泰公司向携创公司承建的平湖龙湖春江**、平湖龙湖天玺两个项目提供陶瓷砖粘合剂、砖爱背胶精装项目粘结材料。材料规格、品牌、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承担的计算方式方法等等。” 两合同签订后,扬泰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4日,共计供货的货物价值为517280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4日,扬泰公司向携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9份,金额517280元。 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9日,携创公司通过银行向扬泰公司6次汇款支付货款共计459130元,尚欠扬泰公司货款58150元。 2019年1月22日,双方的对账单确认扬泰公司垫付运费500元。 2021年1月29日至4月9日,扬泰公司罗经理与携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上述欠款也进行了确认。 由于携创公司至今未付扬泰公司货款58150元和垫付的运费500元,扬泰公司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扬泰公司与携创公司之间买卖法律关系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携创公司未及时付清欠款,从而引起本案讼争,依法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故扬泰公司诉请携创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15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5585.49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方法分段计算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费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苏州携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