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9163号
原告:安徽华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北铜陵路东烽火太阳能新区9#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8W2X9(1-2)。
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高新园西片区九洲工业园3号楼2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8672Q。
法定代表人: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强,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华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