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3590号
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3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66元,由原告湖南传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匡国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