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689号
原告:**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荡上村3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F7LB23R。
经营者:申远华,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微,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产业园3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P2MQ4Q。
法定代表人:陈前兵。
原告**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9.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