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366号
原告: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2组团商业二幢1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23D37E。
法定代表人:吴厚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7013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3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P2MQ4Q。
法定代表人:陈前兵。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龙腾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贵州中黔顺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