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715号
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W32X01(1-1)。
负责人:丁家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阳光水岸11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BGR7X。
法定代表人:徐滔,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与被告***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伟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