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215号
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龙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徽翔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蒋虹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