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40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虎。
被告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潍坊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管虎、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潍坊润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