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5044号
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社区深南中路4028号田面城市大厦2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73598。
法定代理人:邓长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玲,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龙门路瀚宇新城24号楼二单元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AAN783。
法定代表人:张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泓灏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深圳比特耐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