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328民初4664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启明建材部。
住所: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兴达钢材市场****。
注册号:411303600109450(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广祥,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胜华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唐河县龙潭镇龙潭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803243264。
被告:***,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7年,原告向被告唐河县胜华门业有限公司供应压花板材,货款共计172766元,当时未支付货款。2017年9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唐河县胜华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启明货款172766元,大写拾柒万贰仟柒百陆拾陆元整胜华门业欠款人:***2017.9.17号”。2019年2月,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下欠92766元至今未予偿还。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款,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推拖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
被告唐河县胜华门业有限公司、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该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河县胜华门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启明建材部下余欠款92766元。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启明建材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