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罗家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宁,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柱杰,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3号4001、4016-4021、4026-4028房。
法定代表人:谢俊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夏莹,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永发,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吴志翔,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耿丽,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黄毅云,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毅云、耿丽、吴志翔、吴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执1415号】中,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停止办理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执行行为,并解除对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查封。2021年3月4日,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一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王文娟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