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5民初121号
申请人:内蒙古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源吊装搬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申请人内蒙古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特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源吊装搬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源吊装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特科技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源吊装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保全等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特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蒙源吊装搬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或保全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博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