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2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
被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团结大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法定代表人:杨长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53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3081942.5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以保额为3081942.5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53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3081942.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