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现住:陇川县。
被告: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忠,注册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原告***诉被告***、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丽红
审判员 罗永宁
审判员 胡致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桥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