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44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军,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帕红英,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王小丑,男,1969年8月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审被告:李勒当,男,1983年10月10日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
原审被告:余全中,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勒当、余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川县人民法院(2021)云31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川县人民法院(2021)云31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桂云燕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