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3民初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张晶,贵州仲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仁江,贵州仲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3号国安局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06307420XL。
负责人:蔡小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官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2571590。
法定代表人:罗登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琼,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镇宁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红旗湖路。
原告**诉被告***、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安顺分公司、被告贵州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镇宁县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名称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玉媛
书 记 员 王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