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2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金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黔042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款人民币37979.58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37979.5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延迟支付利息等款项。另,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0元也已扣划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423执8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封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