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315号
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
被告:东营市创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创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