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821号
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
被告:东光县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观州路东侧华戈家园小区11号楼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与东光县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黄骅市衡星计量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