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士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威士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02民催19号
申请人吉林省威士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119号一克拉.君顶国际第一克拉.君顶国际7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威士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52371,汇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为吉林省威士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15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