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令哈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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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18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950484088

法定代表人:*新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令哈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2698517799U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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